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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环的宁静使用
1. 用于组成链式吊索、钢丝绳吊索、纤维绳吊索的主环宜接纳长形环,其它场合可用圆形环;
2. 连接环必须接纳长形环;
3. 泛起伤痕或**锈蚀的吊环再利用,必须按要求进行静拉力试验;
4. 不允许将有缺陷的吊环焊补后重新使用;
5. 起重索具组合部件上的吊环,按组合部件要按期检查;
6. 与链条连接的连接环,其环材直径必须大于链材直径;
7. 与单只吊环直接连接的链、索数不得多于三肢,四肢链、索与主环之间的连接应采满足要求;
8. 不得接纳锤击的要领纠正已扭曲的吊环;
9. 禁止抛掷吊环;
10. 不要从重物下面拉拽吊环或让重物在吊环上转动;
11. 禁绝用卸扣取代连接环。
吊环的检查检验
1. 吊环外貌情况;
2. 吊环磨损情况;
3. 吊环扭转变形的情况;
4. 起吊5吨以上大型索具使用的吊环每年要进行检验和无损探伤。
吊环的报废标准
1. 从吊环不弯曲的平面算起,扭曲凌驾10%;
2. 长形环内长L(圆形环内径D)变形率达5%以上;
3. 吊环直径磨损或锈蚀凌驾名义尺寸10%;
4. 吊环上泛起裂纹、裂痕或凹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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